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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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7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李元德 律師複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吳世宗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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