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1年度桃秩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91年桃秩307號裁
定,依法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
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甲○○固對於本院91年度桃秩字第307號裁定提
起抗告,惟查甲○○並非受該裁定之當事人,對於該裁定自
不得抗告,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