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為非財產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
16第1項,應繳上訴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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