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鴻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鴻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為本案雖已審結,但被告所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3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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