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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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捷股被告洪嘉鴻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