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訴人 張良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複代理人 曾仰君 律師被上訴人 張鴻儒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被上訴人共有土地,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惟上訴人之子於訴訟中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同意上訴人使用土地,上訴人之子並另案請求分割共有物,欲保全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沙小雯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