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維麟原名郭子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為緩起訴處分,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拾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維麟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7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15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郭維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1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1574
5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15片,為其所有且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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