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蔭南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蔭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李蔭南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2月2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