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倉賢選任辯護人呂勝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林學晴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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