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257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雙方約定之清償期限係民國99年2月18日,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合約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此乃未到期債務,期限屆滿前,債權人自無請求之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