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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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03號

原告 徐茂崇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 律師

原告 徐麒松

徐妤蓁

許葉春妹

上列原告因被告 廖陳秀琴 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10年度交易字第101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均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1,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思賢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 中簡 字第 3803 號裁定(111.11.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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