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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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03號
原告 徐茂崇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 律師
原告 徐麒松
上列原告因被告 廖陳秀琴 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10年度交易字第101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均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1,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