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17號

原告 陳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恩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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