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17號
原告 陳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恩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17號
原告 陳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恩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