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31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
被告 張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89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