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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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

原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帝標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第一、二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3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後,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雅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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