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47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温錦坤

被告 劉啟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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