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55號
原 告 劉群峰
被 告 劉秀英
劉群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