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齊股徐文豪被告甲○○
7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其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實施羈押。茲被告再經本院法官於準備程序訊問,發現其當庭所辯與其警訊所辯相互矛盾,其之犯嫌確實重大,復以其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