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藍家偉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