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03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於當日之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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