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蔡家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記載,應更正為「蔡家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