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金兆航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被上訴人即原告e-NDECo.,Ltd法定代理人IlHyeong,K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48,019.2元,以起訴時民國
106年7月27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0.422換算,為新臺幣7,545,2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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