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李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嘉茵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6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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