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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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5354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受刑人張吉利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部分,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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