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769號聲請人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宛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