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告e-NDECo.,Ltd法定代理人IlHyeong,Kong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被告空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被告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E-NDE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e-NDECo.,Ltd」。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ILHYEONG,K
ONG」之記載,應更正為「IlHyeong,Kong」。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