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丁○○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6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12日至130年6月11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丁○○。嗣相對人乙○○於96年1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若干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丙○○。而債務人丁○○於95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自95年6月15日至105年6月15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7年12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3,884,13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98年6月3日、98年8月26日通知相對人乙○○、債務人丁○○及相對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丙○○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附表:土地98年度拍字第1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林子│南崗│245之1│雜│1183.00│全部│乙○○(應有部分10│││││││││││00分之721)、 詹昆 │││││││││││頴(應有部分1000│││││││││││分之279)。│└──┴───┴────┴────┴────┴────────┴─┴─────────┴──────┴─────────┘┌────────────────────────────────────────────────────────────────┐│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13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338│南投縣南投市南│南投縣南投市林│辦公室加強磚造│一層:115.43││全部│乙○○│││││崗三路3號│子段南崗小段24│二層│二層:117.53│││││││││5之1地號││合計:23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