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7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複訴訟代理
人      邱國逢 律師
被   告 英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71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2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各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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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4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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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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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4年11月12日│304,799元│94年11月14日│P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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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年11月10日│386,610元│94年11月10日│P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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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4年11月27日│386,904元│94年11月28日│P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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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4年12月10日│386,610元│94年12月12日│P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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