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8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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