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22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
,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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