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欄內「 陳弘銘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泓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內被告姓名應為「陳泓銘」,經本院誤載為「陳弘銘」,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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