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吳佩芬
吳勝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被告 吳宗達 兼上列一人之財產管理人 吳陳招 被告 吳宗明 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崇輝 被告 吳宗賢
吳鍾秀蘭 吳枝蓉 吳玉蓉 吳俊霆 (即 吳宗貞 之承受訴訟人)
14號 吳俊億 (即吳宗貞之承受訴訟人)
14號 吳亭慧 (即吳宗貞之承受訴訟人)
14號兼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麗香 (即吳宗貞之承受訴訟人)
14號兼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麗香、吳俊霆、吳俊億、吳亭慧為被告吳宗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9年8月31日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而被告吳宗貞(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業於100年4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香、吳俊霆、吳俊億、吳亭慧四人,此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茲陳麗香、吳俊霆、吳俊億、吳亭慧四人經本院為是否聲明承受訴訟之通知後,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陳麗香、吳俊霆、吳俊億、吳亭慧為被告吳宗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陳世源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