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宋坤龍
林晋校 權利關係人 曾智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蕭文濱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曾智群律師為被繼承人蕭文濱(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街○○○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蕭文濱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蕭文濱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蕭文濱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蕭文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文濱(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街○○○號)業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文濱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二、三順序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無第四順序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本院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投院平家字第一○一○○○一三四二號書函、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一○一年度司繼字第一七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經本院職權詢問南投律師公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林慧美蕭永沛蕭淑薰蕭麗卿 ,均表示不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南投律師公會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投律梅字第一○一一七一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產中投三字第一○一○○○七七九二號函、林慧美等四人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陳報狀各一件在卷可稽。嗣經聲請人推薦曾智群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獲曾智群律師之同意,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及律師證書各一份在卷足稽,本院審酌曾智群律師具有處理法律事務之專業背景,因認由曾智群律師擔任被繼承人蕭文濱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