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富迪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堯禎 原告 蔡素芬 即東益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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