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何金治 被告 楊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金治、楊忠霖二人共同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此有戶籍謄本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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