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林俊賢 原告 林俊祥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10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 黃亨 之總財產價額暨原告等之派下權所占比例。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