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5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
  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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