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95年7月31日肇事路段接
獲路面障礙通報之所有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