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宏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意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600元,應
   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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