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04號
原   告  王永倫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
被   告  戴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11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載勝雄 」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戴勝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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