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海商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字第7號原告萬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告永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 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10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