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八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1月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未予以羈押,恐難進行爾後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趙子榮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