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葉煥騰 於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村0000000號對面池塘內,發現疑似改造手槍1枝而報警處理,而扣案之手槍1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因民眾葉煥騰於98年10月20日下午5時30分許,於桃園縣龍潭鄉○○村0000000號對面池塘內發現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之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8年11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又該案因查無涉嫌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他字第220號簽結在案,亦有該署簽呈1份附卷足憑。則認上開扣案之手槍1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子彈之槍枝,且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