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王麗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友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之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391)土地及其上同段694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建物(下簡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之訴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1萬1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揭規定,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貳拾陸萬參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系爭不動產建物總面積為91.56平方公尺,換算約為27.7坪,參酌起訴時不動產實價登錄之成交行情資料,以同路段、同屋齡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坪19萬元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526萬3000元。
(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81萬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擇一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6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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