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就本院98年審交簡字
13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游淑惠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游淑惠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陸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餘款新臺幣貳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佳里郵局;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給付期日分別為:1、於民國98年6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2、於民國98年6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3、於民國98年8月3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三)被告如有一期未幾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於民國98年6月30日收受新臺幣伍仟元後,應具狀撤回本院98年審交簡字136號過失傷害一案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