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所為之97年促字第56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3650.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3650.2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3650.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Ⅹ約定利率Ⅹ每期延滯天數3650.2計算之違約金,」。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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