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馬曉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05元
,換算為新臺幣(下同)5萬91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