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馬曉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05元
,換算為新臺幣(下同)5萬91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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