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曾威揚 (即 曾喜有之 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
被 告 周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惠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曾威揚 (即 曾喜有之 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
被 告 周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