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526號
原   告  梁瑜芳
被   告  强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萬2,381元,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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