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丞選任辯護人許嘉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8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