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96號原告 謝宗佑 被告 莊登崴
鍾自強 陳利維 許秀鳳 詹鳳鳴 蔡名勳 吳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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